运动场地租赁合同

运动场地租赁合同

2023-06-05 15:27:29     52.17 kb    DOC格式

运动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上海川沙钢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上海铸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充分、友好、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标的范围

乙方承租甲方的场地及房屋范围为:

1、川沙钢材市场B区北段C区北段

2、场地内的行车2台(2号、4号);

3、位于3间。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自范围内的场地共计4000平方米;

2、乙方到期如欲续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的用途为租,也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周期

1、乙方租赁的场地租金按0.23元/日/平方米计算;租赁的3间房屋租金按50000元/年计算;

2、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即乙方应当自租赁开始时,以半年为周期,在每个周期的开始时的3日内,将该周期的全部租金费用支付给甲方。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当将第一期的租金支付给甲方。

3、租赁期间,乙方租赁范围内的水电费用水、网络费用、卫生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按市场统一标准缴纳。

4、乙方租赁满三年后,甲方有权以每年15%的幅度递增收取使用场地及房屋的租金。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乙方保证其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甲方保证其对租赁标的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保证租赁标的可安全、正常使用,并可满足乙方仓储等业务的正常需要;保证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乙方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3、甲方保证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对乙方在场地内堆放的货物造成任何影响,甲方保证上海铸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内的货物所有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双方权责

1、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标的存放易燃、易爆、易腐、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也不得利用所租赁场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如违反本条而给甲方或者市场内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在所租赁场地内从事和开展的业务,不得影响甲方或者市场内其他租赁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

3、乙方在所租赁场地内开展的经营活动,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场地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内搭设活动棚,由乙方自行搭建,租赁期满或者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负责拆除。

5、乙方租赁使用的行车,应当由乙方配备专业人员使用,乙方应当保证行车的正常使用,并承担在租赁期内的年检费用及修理保养费用;租赁期满或者本合同解除的,行车应当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回,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负责维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承担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2、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计算违约金。

2、若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拆迁等原因致乙方无法继续承租租赁标的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第九条通知送达

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双方在本合同所列标的地址寄送或当面送达。

2、以邮寄送达的,一方按本合同所载地址向对方以快递方式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为送达日;当面送达的,当日即为送达日。

3、一方变更其地址的,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所载的地址发出通知后,无论该方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送达,送达日按本条前述约定。

4、任何一方拒收对方通知的,通知视为已送达,送达日按本条前述约定。

第十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迟延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2、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解释。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

日期:乙方:地址:授权代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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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上海川沙钢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上海铸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充分、友好、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标的范围

乙方承租甲方的场地及房屋范围为:

1、川沙钢材市场B区北段C区北段

2、场地内的行车2台(2号、4号);

3、位于3间。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自范围内的场地共计4000平方米;

2、乙方到期如欲续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的用途为租,也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周期

1、乙方租赁的场地租金按0.23元/日/平方米计算;租赁的3间房屋租金按50000元/年计算;

2、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即乙方应当自租赁开始时,以半年为周期,在每个周期的开始时的3日内,将该周期的全部租金费用支付给甲方。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当将第一期的租金支付给甲方。

3、租赁期间,乙方租赁范围内的水电费用水、网络费用、卫生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按市场统一标准缴纳。

4、乙方租赁满三年后,甲方有权以每年15%的幅度递增收取使用场地及房屋的租金。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乙方保证其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甲方保证其对租赁标的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保证租赁标的可安全、正常使用,并可满足乙方仓储等业务的正常需要;保证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乙方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3、甲方保证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对乙方在场地内堆放的货物造成任何影响,甲方保证上海铸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内的货物所有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双方权责

1、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标的存放易燃、易爆、易腐、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也不得利用所租赁场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如违反本条而给甲方或者市场内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在所租赁场地内从事和开展的业务,不得影响甲方或者市场内其他租赁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

3、乙方在所租赁场地内开展的经营活动,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场地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内搭设活动棚,由乙方自行搭建,租赁期满或者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负责拆除。

5、乙方租赁使用的行车,应当由乙方配备专业人员使用,乙方应当保证行车的正常使用,并承担在租赁期内的年检费用及修理保养费用;租赁期满或者本合同解除的,行车应当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回,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负责维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承担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2、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计算违约金。

2、若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拆迁等原因致乙方无法继续承租租赁标的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第九条通知送达

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双方在本合同所列标的地址寄送或当面送达。

2、以邮寄送达的,一方按本合同所载地址向对方以快递方式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为送达日;当面送达的,当日即为送达日。

3、一方变更其地址的,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所载的地址发出通知后,无论该方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送达,送达日按本条前述约定。

4、任何一方拒收对方通知的,通知视为已送达,送达日按本条前述约定。

第十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迟延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2、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解释。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

日期:乙方:地址:授权代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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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上海川沙钢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上海铸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充分、友好、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标的范围

乙方承租甲方的场地及房屋范围为:

1、川沙钢材市场B区北段C区北段

2、场地内的行车2台(2号、4号);

3、位于3间。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自范围内的场地共计4000平方米;

2、乙方到期如欲续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的用途为租,也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周期

1、乙方租赁的场地租金按0.23元/日/平方米计算;租赁的3间房屋租金按50000元/年计算;

2、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即乙方应当自租赁开始时,以半年为周期,在每个周期的开始时的3日内,将该周期的全部租金费用支付给甲方。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当将第一期的租金支付给甲方。

3、租赁期间,乙方租赁范围内的水电费用水、网络费用、卫生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按市场统一标准缴纳。

4、乙方租赁满三年后,甲方有权以每年15%的幅度递增收取使用场地及房屋的租金。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乙方保证其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甲方保证其对租赁标的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保证租赁标的可安全、正常使用,并可满足乙方仓储等业务的正常需要;保证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乙方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3、甲方保证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对乙方在场地内堆放的货物造成任何影响,甲方保证上海铸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内的货物所有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双方权责

1、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标的存放易燃、易爆、易腐、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也不得利用所租赁场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如违反本条而给甲方或者市场内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在所租赁场地内从事和开展的业务,不得影响甲方或者市场内其他租赁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

3、乙方在所租赁场地内开展的经营活动,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场地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内搭设活动棚,由乙方自行搭建,租赁期满或者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负责拆除。

5、乙方租赁使用的行车,应当由乙方配备专业人员使用,乙方应当保证行车的正常使用,并承担在租赁期内的年检费用及修理保养费用;租赁期满或者本合同解除的,行车应当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回,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负责维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承担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2、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计算违约金。

2、若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拆迁等原因致乙方无法继续承租租赁标的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第九条通知送达

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双方在本合同所列标的地址寄送或当面送达。

2、以邮寄送达的,一方按本合同所载地址向对方以快递方式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为送达日;当面送达的,当日即为送达日。

3、一方变更其地址的,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所载的地址发出通知后,无论该方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送达,送达日按本条前述约定。

4、任何一方拒收对方通知的,通知视为已送达,送达日按本条前述约定。

第十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迟延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2、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解释。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

日期:乙方:地址:授权代表:日期:

运动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甲方开发楼盘“万豪国际大厦”(以下简称“大厦”)主入口裙楼上安装LED户外电子屏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如下:

第一条:场地位置

1、坐落:大厦坐落于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杨汛桥镇杨江大道旁;

2、安装:LED电子屏安装位置为大厦主入口正上方,3层裙楼平台上。

第二条 租期及价格

1、租赁时间:自20__年6月1日至20__年5月31日止,共计拾年;

2、租赁价格: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付款方式: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在场地达到使用条件后,及时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LED屏幕的相关审批手续,确保LED屏幕的合法;

3、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包含但不限于费用)

4、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运营过程中的的违法行为提出提醒;

5、除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使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 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2、合作期间乙方需免费为甲方所开发楼盘及公司形象提供广告发布的服务;广告片由甲方提供,片长为15秒,循环数量不低于100次/天;影片数量不超过两个;

3、乙方有义务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他相关义务(包含但不限于费用)。

4、乙方需合法经营LED电子屏;

第五条 违约责任

除双方一致同意以外,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协议或拒绝履行协议相关业务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均视同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

1、乙方违约的则应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圆

2、甲方违约的则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3、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协议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 在合同解除成立后将LED屏幕拆除运走;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政策变动)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合同自动失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免费提供场地给乙方安装户外LED屏幕使用,期间甲方不承担任 何形式的费用。

2、乙方于LED屏幕安装好以后自行运营,自负盈亏,甲方一律不干涉;

3、因大厦尚未交付,且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本协议合作期限暂定20__年,待大厦交付业主以后,由乙方自行与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沟通后续事宜;

4、业主委员会有权利于合作期内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决定合作期满后的续约与否,若期满后大厦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则协议继续顺延,甲乙双方均需无条件接受;

5、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若涉及协议公示,则需隐

去相关保密条款;否则视同违约;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运动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上海川沙钢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上海铸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充分、友好、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标的范围

乙方承租甲方的场地及房屋范围为:

1、川沙钢材市场B区北段C区北段

2、场地内的行车2台(2号、4号);

3、位于3间。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自范围内的场地共计4000平方米;

2、乙方到期如欲续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的用途为租,也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周期

1、乙方租赁的场地租金按0.23元/日/平方米计算;租赁的3间房屋租金按50000元/年计算;

2、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即乙方应当自租赁开始时,以半年为周期,在每个周期的开始时的3日内,将该周期的全部租金费用支付给甲方。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当将第一期的租金支付给甲方。

3、租赁期间,乙方租赁范围内的水电费用水、网络费用、卫生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按市场统一标准缴纳。

4、乙方租赁满三年后,甲方有权以每年15%的幅度递增收取使用场地及房屋的租金。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乙方保证其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甲方保证其对租赁标的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保证租赁标的可安全、正常使用,并可满足乙方仓储等业务的正常需要;保证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乙方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3、甲方保证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对乙方在场地内堆放的货物造成任何影响,甲方保证上海铸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内的货物所有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双方权责

1、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标的存放易燃、易爆、易腐、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也不得利用所租赁场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如违反本条而给甲方或者市场内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在所租赁场地内从事和开展的业务,不得影响甲方或者市场内其他租赁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

3、乙方在所租赁场地内开展的经营活动,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场地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内搭设活动棚,由乙方自行搭建,租赁期满或者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负责拆除。

5、乙方租赁使用的行车,应当由乙方配备专业人员使用,乙方应当保证行车的正常使用,并承担在租赁期内的年检费用及修理保养费用;租赁期满或者本合同解除的,行车应当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回,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负责维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承担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2、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计算违约金。

2、若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拆迁等原因致乙方无法继续承租租赁标的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第九条通知送达

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双方在本合同所列标的地址寄送或当面送达。

2、以邮寄送达的,一方按本合同所载地址向对方以快递方式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为送达日;当面送达的,当日即为送达日。

3、一方变更其地址的,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所载的地址发出通知后,无论该方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送达,送达日按本条前述约定。

4、任何一方拒收对方通知的,通知视为已送达,送达日按本条前述约定。

第十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迟延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2、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解释。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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